四部门鼓励药店开诊所,转头有人因非法行医被罚5万!这风口怎么跟?
编辑说:这边,四部门支持药店开诊所;另一边,有药店因非法行医被罚。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原创 2026-11-02 09:34
这边,四部门支持药店开诊所;另一边,有药店因非法行医被罚。
01四部门支持药店开诊所,单体药店没有被“邀请”?
10月,山西省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支持连锁药店在自有或相邻区域申办诊所,允许“共用门头、出入通道、服务场地”,诊所“可不设药房”。
今年1月,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核心目标是推动药店从“药品销售终端”向“健康服务驿站”转型。山西的文件,是这一顶层设计在省级层面的具象化落地。
具体而言,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自有场所或相邻区域依法申办诊所,在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条件且不降低药店自身开办条件的前提下,支持药店与诊所共用门头标识、出入通道、服务场地等设施资源,可不设药房,以降低开办运营成本,打造一体化健康服务场景。
这一条款的分量需要放在此前的行业语境中理解。过去药店若要开设诊所,药店与诊所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两套业态,门头、药房、人力均须分别配置,重复投入构成实质性的成本壁垒。
山西的新规节省了这块成本——共用场地、不另设药房,两个业务在物理空间上得以相互引流,形成闭环。
更深一层的政策意图指向处方。药店长期缺乏处方自主权,依赖院内或互联网医院的外配处方,处方来源不稳定、不可沉淀。
药店自办诊所后,可以在内部形成合规、可控、可追溯的处方池,这对药品销售的确定性以及药事服务的专业化转型,都具有结构性意义。
从监管视角看,监管对象从分散的“药店+外部处方来源”集中到药店自身一点,监管效率亦有所提升。
与“开诊所”相配套的,是“三晋健康驿站”的运营设计。文件要求以诊所为核心载体,围绕健康宣教、健康监测、陪诊、营养保健、心理支持、康复管理、数据管理等内容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形成“专业诊疗牵引—药事服务支撑—健康管理延伸”的驿站流程,并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运营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驿站将获得更多政策资源倾斜。
换言之,诊所被定位为健康驿站的“灵魂”,没有诊所这一载体,健康驿站的多项业务缺乏合法的诊疗入口。
但政策的受益面是有所选择的。文件明确指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未被纳入这一轮“药店+诊所”资源整合的政策通道。
在行业出清与合规成本同步走高的背景下,政策资源正在向具备体系化管理能力和供应链支撑的连锁企业集中,而非撒向全行业。
02药店非法行医,被罚了5万元
与政策端的开放姿态并行的是执法端毫不松动的节奏。
2026年,江苏仪征市当地一家药店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款50000元。涉案药店违法所得仅500元,但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罚幅度为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本案最终按一万元基数处以5倍罚款,合计5万元,已是法定幅度的下限。
但处罚金额说明,只要实施了诊疗行为而场所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定性不因违法所得微小而改变。
2026年3月,某连锁旗下一家门店指派陈某某到店坐诊,未审查其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店员手写海报宣称“邀请老中医到门店坐诊一天,免费诊脉检查各种常见疾病”,宣传内容涵盖风湿、颈椎病、面瘫等。
经查,陈某某不具备行医资质。江西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药店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并未以“非法行医”定性,而是走广告违法路径。这说明监管对药店涉诊疗行为的审视是多维度、多部门联动的,卫健、市场监管、医保各有抓手,任何一种违规形态都可能触发其中一条乃至多条追责线索。
梳理实践中已被多地卫健部门明确认定的情形,药店涉非法行医主要集中在几类行为:
其一,以“免费测血压、血糖”招揽顾客,并根据检测结果作出疾病判断或指导用药。指尖采血属于侵入性操作,多地已明确,无论是否收费,只要店员亲手为顾客采血测血糖,即按非法行医查处。
其二,“坐堂行医”诊脉开方。即便坐堂人员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若药店本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在药店场所内开展诊疗仍属违法。
其三,以“义诊”“健康咨询”为名变相实施疾病诊断、开具处方或推销药品。非法行医的认定不以收费为前提,“免费”不构成免责事由。
03融合的边界,在“主体”二字
回到山西的文件,在打开“药店+诊所”通道的同时,还做了关键限定:药店与诊所是两类独立主体,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票据、医保结算必须各自闭环;诊所设药房的,应分别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计算机系统,不得混淆购销主体和存储场所。
也就是说,文件允许物理空间共用,却拒绝主体资格混同。
这条限定之所以刚性,由监管基础设施决定。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先扫码、后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2026年4月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追溯码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追溯码将每一盒药品的流向锚定在具体主体和结算行为上,“一套库存两处用”“药店进货诊所卖”在数据层面几乎无处隐藏。
当药店与诊所共享场地、共享客流,若处方、药品、结算缺乏清晰的主体隔离,串换的便利性只会上升。
红利兑现需要远比“挂牌”更重的组织能力。健康监测、慢病管理、康复指导等业务对人员资质和操作规范的要求,传统店员体系难以自然覆盖;社区药店要辟出符合卫生规范的独立诊疗区,也非“共用门头”可以自动解决;处方流转、药品调配和责任归属在操作层面尚缺全国统一细则,执行走样,“融合”就可能滑向“混同”。
山西文件的方向很清楚,药店要向基层健康服务入口升级,诊所是核心载体。
仪征和宜丰的罚单同样提醒药店,诊疗须在有资质的场所、由有资质的人实施;追溯码和飞检从数据端封住了“以融合之名行串换之实”的空间。
物理空间可以共用,主体资格不能混同;业务可以相互引流,药品和结算必须各自闭环。药店要吃到“开诊所”的红利,前提是先让自己在合规意义上配得上那间诊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