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药店一律不准卖这三类药
编辑说:10月起,零售药店一律不得经营三种药品。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原创 2026-10-08 11:08
10月起,零售药店一律不得经营三种药品。
10月起,药店不准卖三种药
10月1日起,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三个品种正式被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零售药店一律不得经营上述品种。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将麻精药品管理范围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这意味着,药店在麻精药品经营领域面临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
此次禁令涉及两份重要文件。第一份来自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6年第58号)》,决定将甲氧依托咪酯(境内已获批上市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境内已获批上市的药品制剂除外)、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于8月28日同步公布了上述品种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用于企业通关申报参考,公告同样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份文件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
管理规定实现了几大突破: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首次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纳入统一管理框架;
二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了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
三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要求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须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中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出院带药”作出明确约束,规定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此前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将得到统一。
还有哪些药品被禁止在药店销售?
其实,零售药店禁售麻精药品早有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有资质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近年来,管制目录持续扩围。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以及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自2015年5月1日起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除麻精药品外,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九大类。
此外,2026年4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2026年第11号),对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等未列入特殊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风险的药品实施全链条强监管,明确禁止通过网络零售或变相零售,实体零售端须专柜专人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
从政策趋势看,管制范围正从传统麻精药品向具有滥用潜力的处方药延伸,形成“传统管制品种+新型成瘾性药品”的双层监管格局。
监管再收紧,药店如何应对这一变化?
面对新规,零售药店需从多个层面做好合规准备。
第一,立即开展库存排查与清理。已持有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相关库存的药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配合完成后续处置。此前曾有药店经营者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原有库存而被追究刑责。
第二,核查经营资质。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需确认所售品种是否涉及二类精神药品,避免超范围经营。
第三,强化处方审核与实名登记。药店销售处方药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处方管理及麻精药品相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须查验购买者身份证并登记,一次性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第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药店应建立麻精药品及高风险品种的专项管理台账,设置专人负责、专柜储存,配备安全防盗监控设施,对异常购药行为及时上报。当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专项培训,重点解读处方药销售管理、麻精类药品管控、异常购药上报、台账留存等法定要求。
第五,借助信息化工具提升合规能力。新规鼓励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全流程管理。药店可通过电子处方审核系统、药品追溯码等工具,实现处方信息核验和药品流向追踪,降低人工操作风险。
麻精药品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双重属性。对于零售药店而言,合规经营既是法律红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