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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一批药店被点名

编辑说: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2023-03-14 11:04投诉药店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在商品大类投诉量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量为16020件,投诉比重达1.39%,与2021年相比,投诉量上升了0.45个百分点,投诉量仍位居前十。医疗消费投诉是极其特殊的领域,因为医疗消费不仅关涉财产安全,更影响人身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在“315”前夕,不少药店被当地监管部门曝光。

“无心之举”却侵了害消费者权益

近日,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多家连锁药店侵害。接到举报后,先后出动执法人员13人次,连续3天对青岛多家连锁药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中个别连锁药店在与消费者利用微信小程序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等合同或协议文件中,存在诸如“对使用小程序而产生的风险由用户自己承担”、“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接收我们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您本人发送促销活动等内容,并不会因此向我们主张任何权利”等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及上述行为的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个别连锁药店上述行为已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捆绑消费、高价销售涉疫药品

自疫情以来,药店因违反相关规定频频被曝光,违规行为包括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

日前,四川省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线上平台购买连花清瘟颗粒,下单后订单被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须捆绑其他药品才能购买配送,对此,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在连花清瘟颗粒短缺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连花清瘟打包成药品组合包进行捆绑式销售,并拒绝消费者单独购买连花清瘟颗粒,存在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4.08元,并罚款人民币1188.16元。

重庆某大药房因在网购平台高价销售防疫药品被罚款30万元。2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2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药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提取了药房12月以来的布洛芬片、感冒灵颗粒、小儿柴桂等3种药品进货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主流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在2个平台共计注册有4个店铺,并且存在高价销售防疫药品的事实。2022年12月8日至20日期间,当事人线上销售的3种药品消费者共计下单478511单,销售总金额为24189773.72元。其中,布洛芬片销售金额为8914948.15元,发货了590瓶;感冒灵颗粒销售金额为14239122.92元,发货了6639瓶;小儿柴桂销售金额为1035702.929元,未发货。

最终,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万元。

违规网售药品

2022年12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执法活动的开展,网络售药规范化、合规化、严监管的新时期拉开序幕。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四川、山西等地均开展了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检查。

四川广元市旺苍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本辖区内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不定期开展巡查,通过平台检索,详细审查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发布药品信息与药品广告;是否违规销售处方药以及非法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

根据线上调查记录,对辖区内“网订店送”的药店进行实地检查。

详细查看网售药店是否依法取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资格;是否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此外考虑用药安全风险和网售药品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要求,全面检查是否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区分展示,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是否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是否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还检查了网售药店是否存在违法网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截至目前,已对19家药品网络销售药店开展了约谈告诫并限期改正;对12家网售药店存在未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的违法行为已依照《药品管理法》第126条的规定拟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凭处方售药

未凭处方售药一直是药店违规的重灾区。日前,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期正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将处方药销售管理作为零售药店检查重点,严厉查处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累计检查零售药店180余家次,发现6家药店存在涉嫌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或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均已立案调查。

其中,监管部门在对县内某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随机抽取了放置于玻璃货柜内的待销售处方药(RX)呼吸系统类安乃近片,该药品系新冠病毒防治重点品种,属于重点检查对象,店员出示了该药品的进货票据2份(其中:1份票据上标注时间是2022-12-28从攀枝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0瓶;1份票据上标注时间是2022-12-30从攀枝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瓶),现场剩余11瓶待售,但在电脑上显示有销售17瓶的未留存处方记录,现场有2瓶不能出示销售时的处方相关记录。

经初步审查,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药店被查处。

违规宣传

近年来,药店因虚假宣传等行为收到巨额罚单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不少药店为提升业绩,借疫情之名违法宣传相关产品,此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十项告诫内容包括:

一、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严禁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

四、严禁在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五、严禁非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严禁宣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或其他普通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违法行为,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师药师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八、严禁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严禁经营、制作、发布其他类型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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