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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60卖300!药店售卖自制“特效药”,老板被刑拘

编辑说:据湖北电视台综合频道报道,有消费者称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种叫四宝粉的特效药,试吃了一个月,却出现了头痛、眩晕等症状。对此,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鉴定发现该顾客所购药品没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文号,属于假药;随后案件被移交到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2023-03-13 10:05特效药假药

据湖北电视台综合频道报道,有消费者称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种叫四宝粉的特效药,试吃了一个月,却出现了头痛、眩晕等症状。对此,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鉴定发现该顾客所购药品没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文号,属于假药;随后案件被移交到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

药店老板销售“特效药”被刑拘

据了解,该名顾客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药品,该平台在线下有实体药店。经过鄂州警方突审药店老板孙某交代,这款特效药来源于广西的黄某。

今年2月26日,鄂州警方赶赴广西,将涉嫌制售假药的黄某抓获;共查获假药包装、成品、半成品共200余公斤以及研磨机一台。办案民警表示“(黄某)他是在广西的一家中药铺打工,经常有顾客过来买这种原材料自己磨成粉以后食用。方子是他自己在百度上搜索的。”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的民警表示,“他是没有任何从医经验的,也没有任何医疗执照。根据自己的个人经验,将一些保健的中药材以及西药的镇定剂和止痛药成分混比(制成),患者在购买之后(对于)疼痛吃了这个药,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实对病根的处理是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从去年一月份起黄某通过网购的药罐和贴纸包装,将自制的四宝粉包装成治疗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等有多种治疗功效的特效药,通过网络平台和药店销售了几百瓶。“本案所收缴的假药四宝粉,药从这个外观上,气味上,色泽上,我们都很难分辨出真假。”这样的一瓶药成本仅仅是五六十块钱,但是它的售价却高达一瓶三四百块钱。

目前黄某和药店老板等四人已被依法刑拘。

制售假药多人被判刑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尽管《刑法》为生产经营者划定了违规红线,但仍有不少人以身试法,危害公众健康。此前,山西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制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厉打击了以制售假药进行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军从网上订购大量按其要求及配方制作的治疗风湿类、哮喘类疾病胶囊、药丸,并从临沂市订购外塑料药瓶、包装盒、说明书、药品标签等物。被告人王某军每日通过电话、微信接受全国各地患者购买订单,安排被告人王某冲、赵某花等人将胶囊、药丸组装成名字为风湿康胶囊、风湿宁胶囊、蚂蚁蛇蝎胶囊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后,根据患者的购买数量将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分装成数量不等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销售至10余省20余县市客户手中。

被告人王某荣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为假药的情况下,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多次向被告人王某军进购价值165285元的高效风湿康胶囊后进行销售,共计获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雷某仙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不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情况下,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多次向王某荣进购500盒、价值10000元的风湿康胶囊,自己及家人服用约200瓶,销售共计约300瓶,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2.7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7.89万元;判处王某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

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王某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判处雷某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要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人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多部门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多部门联手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2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发起强大攻势。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广辟线索来源,强力破案攻坚,加强部门协作,深入推进专项工作,集中摧毁了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的“黑作坊”“黑窝点”、非法交易医保骗购药品的“黑市场”,成功破获四川宜宾陈某等人制售假药案、重庆大足张某等人利用假药诈骗中老年患者案等一批大要案件,取得积极成效,有力维护了药品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审查、执法联动的职责,强调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增加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和从业限制的判罚,提高法律震慑力。

《办法》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向移送要求,对衔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时间、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办法》要求,案件移送的同时移交涉案物品。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对保管、处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协议,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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