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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家便利店获《药品经营许可证》 可售乙类非处方药

编辑说: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一张与众不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证单位并非常见的药店,而是一家连锁便利店。这是厦门市发出的首张面向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21世纪药店      2022-05-12 09:42便利店售药

家庭购买常备药,除了去药店买药,现在还能去持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便利店购买,近日,这项便民措施首先在厦门市湖里区落地。厦门见福便利店商贸有限公司嘉禾路店成为厦门市首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连锁便利店。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一张与众不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证单位并非常见的药店,而是一家连锁便利店。这是厦门市发出的首张面向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允许连锁便利店按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正是厦门市出台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新举措。这一政策打破之前食品药品经营限制,一方面有效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准入门槛,为便利店发展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生活服务品质,为群众购药带来更大便利。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全力做好便民购药服务改革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鼓励、引导连锁便利店申请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许可,鼓励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设置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门店,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居民用药安全。

政策解读

为支持开展便民购药服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允许在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门店较多的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条件:在厦门市范围内拥有5家以上使用统一商号门店的连锁便利店,其门店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主体:连锁便利店的门店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以单体药店的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以连锁门店的形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作为连锁门店的,有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其隶属企业(即上述连锁便利店)取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许可证;一种是该便利店门店保留其名称、隶属企业不变的情况下,加盟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3.人员配备: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4.告知承诺:连锁便利店设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办理。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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