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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采购

  • 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文件精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6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组成省际联盟,拟对第三、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十六省(区、市、兵团)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盟采购日常工作,相关公告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印发。

    2022-11-23

    标签: 联盟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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