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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加速修订!医药商业、新零售是重点!“控销”走向末路?

编辑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21年,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取得重要成效。

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2-06-10 09:35反垄断法

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21年,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取得重要成效。

聚焦医药行业,2021年共查办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26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9.5亿元。

2022 年是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 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后的再出发之年,《报告》明确将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完善配套立法,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多部法规规章和指南指引组成的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清晰明确指引。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本次发布的《报告》,还是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都将整治经营者共谋、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反垄断列为监管重点,并且进一步将电商、在线商超、社区团购、线上外卖等所处的新零售业态,列为下一阶段重点监管的领域。

业内人士指出,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无论是线上“第四终端”还是线下商业渠道,都需要摒弃过去传统“控销”的思路,无论在局部还是区域,通过控制价格、区域、渠道、终端等手段保证各环节利益,将在“反垄断”重拳打击之下土崩瓦解。

重拳商业渠道垄断

“控销”难以为继?

深入推进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医药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因此终端渠道的垄断行为更值得关注。

从《报告》披露的2021年查办案件情况来看,医药行业垄断案件和竞争问题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持续深入推进。二是药品领域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三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涉及领域集中。

医药领域反垄断,归根到底是为了降药价以保护患者利益,商业垄断虽然抬高了药品价格,让企业短期获利,但高价药最终还是由患者和社会买单。正因如此,医药商业领域的垄断行为已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2012年6月,临沂市兰山区卫健局以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试点工作的名义,联合区纪检、药监、财政等多部门对配送企业进行遴选,最终选定了5家。该区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在采购基本药物时,必须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填报,而系统设定的配送企业只有这5家配送企业,并且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内,仍未及时取消对5家配送企业的指定,由此导致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查处了扬子江药业集团限制下游企业药品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该案的查处,打破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对相关药品的价格管控,推动蓝芩口服液等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下降30%以上。

市场普遍认为,无论是滥用市场地位、滥用行政权力,上述监管案例都对医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起到示范作用,促使药品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净化了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相关药品保供应、稳价格发挥重要作用。

多年来,“控销”在医药行业成为了一个独特的营销手段,并且在众多企业中蔓延。从最早的哈药六厂,到修正、仁和、扬子江,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陆续引入“控销”模式,控销几乎被默认成为了一种行业规则,虽然控销和垄断不能直接划等号,但风险始终不容忽视。

尤其面对“第四终端”崛起,近几年线上药品销售风生水起,控制好线上产品销售价格,平衡线下渠道利益,一些药企选择对电商渠道进行价格管控,为药品制定线上、线下销售策略,弱化终端渠道竞争。

这些行为无疑是在“玩火”,也必将成为《反垄断法》打击的目标。目前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已经将强化公平竞争列入法规总则,无论是滥用市场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都将迎来《反垄断法》监管重拳。

业内专家指出,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是今后药企进行协议和营销行为时重点防范的合规风险。

线上新零售受关注

“赢家通吃”风险高

受新冠疫情影响,以医药电商和新零售为主体的医药“第四终端”快速崛起。2021-2022年药品终端市场销售额持续增长,且线上终端增幅最大。2021年线上终端药品销售额达2230亿元,较2020年增长40.0%,增速远高于线下。预计2022年线上终端药品销售额2899亿元,增长率有望达到30%。

《报告》指出,相比传统零售行业,新型零售企业不仅注重整体规模的竞争,而且注重用户使用体验的竞争,其竞争要素更趋于多元,竞争强度也更大,但也可能会出现“赢家通吃”的迹象。

目前,新零售领域已经成为众多互联网巨头竞争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在部分细分领域,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占据较高份额,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同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逐步显现,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对于平台垄断行为的担忧。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此前已有部分大平台遭遇监管重拳。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除此之外,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滴滴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也相继受到处罚。

新零售和线上电商的不正当竞争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治理规则,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于新增“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这一内容,直指电商平台常见的大数据杀熟、通过补贴大打价格战等问题。

随着《反垄断法》修订,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排除竞争行为得到了高度重视,在滥用市场地位章节,已经明确了经营者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要实现由“大”到“强”和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加强反垄断监管,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厚植平台企业不断涌现、蓬勃生长的良好土壤。

行业普遍认为,在健康产业升级、消费需求变化的背景下,医药渠道正在向多元化、跨区域转化。除了院内市场,越来越多医药工业企业、创新药企纷纷加大线上线下处方药新零售的投入,尽可能获取更多的流量。重拳监管新零售、电商平台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严惩价格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是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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